8-1 消防法規
本章節將深入探討消防法規的核心內容,涵蓋從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定義到防火管理制度的各項細節,旨在確保公共安全並有效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的發生。了解這些規定對於場所管理者、消防人員及一般民眾都至關重要。
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定義與規範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定義如下:
  • 在常用溫度下,其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
  • 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其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 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其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
  • 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其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乙炔、氰化氫、溴化氫、氨等氣體。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此定義旨在明確界定具有高度燃燒風險的氣體,以便進行嚴格的製造、儲存與處理管理,以防止災害發生。
防火管理制度與相關規定
依據消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明定「防火管理」制度,旨在強化場所自主消防安全管理。以下詳述其相關規定:
防火管理人及安全技術人員遴聘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需具備相應資格並經消防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講習訓練合格,方能擔任。其職責包括擬定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維護等。
液化石油氣使用與限制
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場所,如中式餐廳,其備用量限制與串接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
  • 備用量限制: 餐廳等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時,其儲存的備用量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對於液化石油氣儲存量的規定,通常限制在一定數量以下以降低風險。例如,營業場所內容器串接總容量通常有限制。
  • 串接使用規定: 瓦斯業者供應燃氣予串接使用場所前,該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瓦斯業者在何種情形下不得供氣:
  • 容器串接數量與總容量需符合法規限制,通常不得超過一定支數或公斤數。
  • 應設有防止氣體洩漏、過壓保護及緊急遮斷等安全裝置。
  • 儲存與串接處應保持通風良好,且遠離火源及易燃物品。
  • 瓦斯桶應固定穩妥,避免傾倒。
  • 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備安全。
  • 需符合消防機關的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 經消防機關檢查認定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有立即危險者。
  • 場所未依規定遴選防火管理人或未提報消防防護計畫者。
  • 瓦斯容器或串接設備有鏽蝕、損壞、過期或不合格之情形。
  • 使用場所未經瓦斯行安全檢查合格或未建立供氣紀錄者。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外,請說明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定義為何?
可燃性高壓氣體定義
指符合國家標準CNS一四七七二所列可燃性氣體,其在一大氣壓下於空氣中之爆炸下限未達百分之十,或其爆炸上下限差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壓力條件
於攝氏二十一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溫度條件
於攝氏五十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
依據消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明定「防火管理」制度,請詳述:
防火管理制度目的
透過專責人員執行防火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發生,並於火災時能迅速應變,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適用場所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
防火管理業務
包括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檢查、消防設備維護、員工教育訓練、用火用電管理、防止縱火措施、滅火及避難訓練等。
消防防護計畫
防火管理人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畫執行必要業務,定期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防火管理人及安全技術人員遴聘規定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防火管理人與安全技術人員有下列相關規定:
1
法源依據
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遴用;安全技術人員則依同條第4項規定遴用。
2
選任時機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而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公眾場所,管理權人則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定期檢修。
3
訓練規定
防火管理人初訓至少16小時,每3年複訓一次至少8小時。安全技術人員則依各類場所標準規定進行初訓,每3年應講習一次至少16小時。
4
回訓要求
防火管理人於調任其他場所或解任後再任時,應接受複訓。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則每3年應接受講習一次。
販賣場所設有調配室,販賣裝於容器之鉀,其數量為管制量的 10 倍之相關規定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1
販賣場所類別
販賣裝於容器之鉀,其數量為管制量的10倍,屬於第二類販賣場所。
2
位置規定
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公尺以上。但與廠區內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3
構造規定
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為防火構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瓦斯業者始能供應燃氣?
4
調配室規定
應為防火構造,且與販賣場所應有明顯區隔。應設置通風及可燃性蒸氣排出設備、防止溢漏之設施、滅火器及警報設備。
某一中式餐廳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其備用量限制為何?(5分)該場所如要改成串接使用方式,應符合那些規定,瓦斯業者始能供應燃氣?(15分)
1
備用量限制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中式餐廳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其備用量限制為80公斤。
2
串接使用方式規定(一)
  1.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且須有柵欄或圍牆區隔。
  1. 容器與用火設備間應有6公尺以上距離,如有困難,應設置防火牆。
  1. 容器應直立放置,並加以固定。
  1. 容器與電氣設備應有2公尺以上距離。
3
串接使用方式規定(二)
  1. 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品。
  1. 應設置滅火器。
  1. 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1. 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4
串接使用方式規定(三)
  1. 管線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1. 應設置緊急遮斷裝置。
某一餐廳串接使用 20公斤液化石油氣鋼瓶 8 支,請詳述其安全管理規定為何?另對於串接使用場所,瓦斯行在何種情形下,不得供氣?
安全管理規定
1.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且須有柵欄或圍牆區隔。
2. 容器與用火設備間應有6公尺以上距離,如有困難,應設置防火牆。
3. 容器應直立放置,並加以固定。
4. 容器與電氣設備應有2公尺以上距離。
安全管理規定(續)
5. 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品。
6. 應設置滅火器。
7. 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8. 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瓦斯行不得供氣情形
1. 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
2. 未經場所管理權人同意者。
3. 使用超過規定容器數量者。
4. 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及緊急遮斷裝置者。
5. 管線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
轄區隊員查察某洗衣店,發現現場串接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 50公斤裝 6支供洗衣運轉用,請說明該場所設施應符合那些規定?又該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之使用量最高不超過幾公斤?
場所設施主要規定
1.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且須有柵欄或圍牆區隔
2. 容器與用火設備間應有6公尺以上距離
3. 容器應直立放置,並加以固定
4. 容器與電氣設備應有2公尺以上距離
5. 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易燃物品
2
安全設備規定
1. 應設置滅火器
2. 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3. 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4. 管線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5. 應設置緊急遮斷裝置
使用量限制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之使用量最高不超過300公斤
本案例中,50公斤裝6支,共計300公斤,剛好達到最高限制量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講習訓練規定及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相關業務。
1
防火管理人資格
  • 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者
  • 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資格者
  • 經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講習訓練合格者
2
講習訓練規定
  • 初訓講習時數不得少於16小時
  • 複訓講習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
  • 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 調任其他場所或解任後再任,應接受複訓
3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 自衛消防編組
  •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應變程序
  •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防止縱火措施
  •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為何?消防防護計畫包含哪些事項?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1
防火管理制度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防火管理人資格
1. 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者
2. 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資格者
3. 經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講習訓練合格者
3
防火管理人訓練
1. 初訓講習時數不得少於16小時
2. 複訓講習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
3. 防火管理人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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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1. 自衛消防編組
2.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3.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
5.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6.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7. 防止縱火措施
8.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詳述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所定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各為何?
爆竹煙火監督人所定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安全管理組織
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職責分工等
2
場所安全管理
廠區配置、安全距離、防火區劃及逃生避難設施
3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爆竹煙火之分類、儲存、處理及搬運安全措施
4
設施及設備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設備、防爆設備及警報設備管理
5
安全作業標準
各項作業之安全標準、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6
教育訓練
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內容及頻率
7
緊急應變計畫
火災、爆炸等緊急事件之應變程序、通報系統及疏散計畫
8
自衛消防編組
自衛消防編組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職責分工
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整備各式搶救資料、受理報案及出動派遣之要領,請詳述之。
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建立轄區搶救資料庫,包括建築物、危險物品、消防水源等資料。
定期更新資料,並建立重要場所及特殊場所搶救計畫。
受理報案要領
迅速確認火災地點、規模、有無人員受困等重要資訊。
詢問報案人聯絡方式,安撫情緒,給予適當指導。
記錄重要資訊並迅速通報相關單位。
出動派遣要領
依火災規模、地點、類型等因素,決定出動車輛及人員。
通知最近之消防分隊出動,視需要通知鄰近分隊支援。
通知相關支援單位及指揮官,持續蒐集火災資訊。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請詳述有關指揮權指派及轉移之規定?
1
指揮權指派
1. 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擔任火場指揮官
2. 分隊長不在場,由到場最高階消防人員擔任
3. 多人同為最高階時,由轄區消防人員擔任
指揮權轉移
1. 上級消防機關主管到達時應向火場指揮官報到
2. 上級主管可視情況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或親自擔任指揮官
3. 轉移指揮權時須明確告知所有救災人員
指揮權轉移程序
1. 新任指揮官了解火場狀況及現有部署
2. 原指揮官詳細說明火場狀況及部署情形
3. 新任指揮官通知所有救災人員
4. 指揮權轉移須記錄於救災日誌
大型鐵皮工廠火災,常因火場訊息混亂及指揮作業不足,為確保救災安全及提升效率,必須成立火場指揮中心,設置指揮官及各編組幕僚以利救災應變,請說明各編組幕僚的任務分工。
指揮官
統籌火場救災指揮,決定救災策略及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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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幕僚
蒐集火場資訊,評估狀況,提供救災建議。
作業幕僚
執行救災計畫,指揮人員滅火、搜救,回報進度。
後勤幕僚
負責救災資源調度,確保人員、車輛、裝備充足。
財務幕僚
控管救災經費,記錄支出,處理賠償事宜。
安全幕僚
監控火場安全,評估風險,確保救災人員安全。
聯絡幕僚
與警察、醫療、電力等單位聯繫,協調支援事宜。
情報幕僚
蒐集火災原因、火勢蔓延、建築結構等情報。
火災初期的燃燒狀況與燃燒過程,對火災調查工作具有相當大的助益,請詳述消防人員火災出動時,有關到達前、到達時及搶救時之觀察狀況,以作為後續火災調查工作之參考。
到達前觀察
觀察煙柱顏色、形狀,判斷火災類型及規模。
觀察火焰特性,判斷燃燒物質及火勢發展。
觀察天候狀況,評估火勢蔓延可能性。
觀察周邊環境,規劃救災策略。
到達時觀察
觀察火災發生位置,判斷火災起火點。
觀察火勢蔓延情形,判斷火勢發展方向。
觀察建築物結構,評估建築物倒塌可能性。
觀察人員疏散情形,規劃搜救工作。
觀察現場人員反應,判斷火災是否為人為縱火。
3
搶救時觀察
觀察火勢變化,判斷滅火效果。
觀察煙霧變化,判斷燃燒物質及火勢發展。
觀察建築物結構變化,評估建築物倒塌可能性。
觀察燃燒物質,判斷火災原因。
觀察火災熄滅後的痕跡,判斷火災起火點及蔓延路徑。
消防人員執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針對室內排煙設備綜合試驗排煙風量測試,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規定,請說明室內排煙設備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
1
測試方法
1. 關閉排煙口,啟動排煙機,測量排煙機之風量。
2. 開啟排煙口,啟動排煙機,測量排煙口之風速。
3. 計算排煙口之風量(風量=風速×排煙口面積)。
4. 測量排煙機之轉速、電流值,確認運轉正常。
2
判定要領
1. 排煙機風量應符合設計風量,不得小於120立方公尺/分鐘。
2. 排煙口風速應不小於每秒5公尺。
3. 排煙口風量應符合設計風量,不得小於120立方公尺/分鐘。
4. 排煙機運轉應正常,排煙區劃應呈現負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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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測試前確認排煙設備配置符合設計圖說。
2. 使用校正合格之測試儀器。
3. 測試時注意安全,避免人員受傷。
4. 詳細記錄測試結果,並與設計值比較。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第五種滅火設備滅火效能值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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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滅火設備說明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包括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其滅火效能值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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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依滅火器型式認可基準規定之滅火效能值計算
水桶
每個水桶容量在10公升以上者,滅火效能值為1
水槽
每個水槽容量在100公升以上者,滅火效能值為10
乾燥砂
每0.1立方公尺之乾燥砂,滅火效能值為1
膨脹蛭石
每0.1立方公尺之膨脹蛭石,滅火效能值為1
膨脹珍珠岩
每0.1立方公尺之膨脹珍珠岩,滅火效能值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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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滅火效能值計算式
總滅火效能值 = 滅火器效能值 + 水桶效能值 + 水槽效能值 + 乾燥砂效能值 + 膨脹蛭石效能值 + 膨脹珍珠岩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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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效能值差異
不同場所所需之滅火效能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而異。
「災害防救法」之公共事業定義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檢討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公共事業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檢討有明確定義與程序:
公共事業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9款規定,公共事業包括:電力事業、電信事業、自來水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共事業。
檢討時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每2年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公共事業每2年應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參與人員
檢討時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核定與修正
檢討結果應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檢討結果有修正必要時,應依法修正。
何謂「公共事業」?並說明「公共事業」違反災害防救法之罰則規定。
公共事業定義及違反災害防救法之罰則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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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業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9款規定,公共事業包括電力、電信、自來水、天然氣、石油、運輸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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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損害罰則
公共事業違反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3項、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或第36條第2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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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規罰則
公共事業違反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3項、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或第36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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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執行措施罰則
公共事業違反依第22條第3項、第23條第4項、第24條第2項、第30條第3項或第36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災害防救措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依消防法所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有關「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定義為何?災害搶救現場有何情形之一者,即可認定為消防法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
以下是消防法所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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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定義
指災害現場經搜索、調查、訪談及其他方式,確認無人員受困或受傷,且災害持續擴大不致危害人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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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情形一
建築物燃燒面積已達建築基地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燃燒猛烈有造成建築物局部或全部倒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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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情形二
建築物內部已全面燃燒,且火勢猛烈有造成建築物局部或全部倒塌之虞。
4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情形三
建築物內部已全面燃燒,且內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或危險物品,有造成爆炸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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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情形四
建築物內部已全面燃燒,且建築物結構已遭破壞,有造成建築物局部或全部倒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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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情形五
其他經現場指揮官認定,執行搶救行動具高度危險性,且無人命危害之虞者。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方式中之「確認性複查」之執行重點及違規態樣處置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管理的兩大重要環節:確認性複查與違規態樣處置的主要內容
1
確認性複查執行重點
  • 確認檢修申報書填寫完整性與檢修人員資格符合規定
  • 確認檢修項目依規定執行且結果與實際情況相符
  • 確認檢修缺失改善情況與報告書保存是否符合規定
  • 確認檢修申報時間、頻率及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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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違規態樣處置
  • 文件不完整或人員資格不符:通知限期補正或依法處罰
  • 檢修執行不當或結果不實:通知改善或依消防法第37條處罰
  • 檢修缺失未改善: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法處罰
  • 設備不符規定或故障未修復: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法處罰
建築物消防防護計畫與維護管理
依據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下列建築物形態且管理權有分屬時,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1
建築物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形態
  • 集合住宅、複合用途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
  • 大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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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辦理事項
  • 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
  • 檢修結果依限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 檢修頻率依建築物用途分為半年或一年一次
  • 檢修發現缺失應立即改善或訂定改善期限
3
自主檢查辦理事項
  • 防火管理人應實施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依消防防護計畫所定項目、方法及頻率實施
  • 檢查結果應記錄並保存備查
  • 發現缺失應立即改善或報告管理權人
室內消防栓是一般建築物內最常見的系統式滅火設備,為確保平時功能正常,你是安檢小組帶隊官,請詳述進行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綜合檢查時,其檢查方法及判定方法為何?
外觀檢查
檢查方法:目視檢查消防栓箱體是否完好,無損壞、變形、銹蝕。
判定方法:箱體應完好無損,無嚴重銹蝕、變形。
配置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消防栓箱內配置是否完整,包括水帶、瞄子、開關。
判定方法:箱內配置應齊全且功能正常。
標示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消防栓箱是否有明顯標示及使用方法。
判定方法:標示應清晰可見。
啟動檢查
檢查方法:啟動消防栓,檢查是否正常出水,水壓是否足夠。
判定方法:應能正常出水,水壓應在每平方公分2.5公斤以上。
水帶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水帶是否完好,無破損、老化。
判定方法:水帶應完好無損。
瞄子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瞄子是否完好,無損壞、堵塞。
判定方法:瞄子應功能正常。
綜合檢查
檢查方法:進行綜合測試,包括啟動消防栓、連接水帶、瞄子,檢查出水情況。
判定方法:系統應能正常運作,出水量應在每分鐘130公升以上。
某日晚上 8 時許,轄區有一棟 17 樓的建築物 2 樓起火燃燒,5 樓至 7 樓為旅館,你是轄區的小隊長,奉令帶領 6 位同仁前往旅館執行搜救及滅火任務,有關入室搜救安全指導原則,請詳述之。
人員安全第一
確保搜救人員配備完整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防衣、頭盔、手套、空氣呼吸器等。
搜救人員編組
至少二人一組,保持互相照應,每組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
搜救方法
採用系統性搜救方法,如左手法或右手法,確保搜救範圍完整,並標記已搜救區域。
通訊聯繫
與指揮中心保持通訊,定時回報進度及發現,通訊中斷時應立即撤離。
空氣管理
隨時注意空氣呼吸器剩餘量,降至警戒值時立即撤離,預留1/3空氣量作撤離用。
撤離路線
進入前確認撤離路線,隨時注意火勢變化,路線被阻斷時尋找其他路線或待在安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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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搜救前評估建築物結構、火勢蔓延情形、危險物品等,風險過高時改變搜救策略。
熱顯像儀使用
善用熱顯像儀搜尋受困人員及火源位置,提高搜救效率及安全性。
室外儲槽場所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規定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室外儲槽場所其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規定如下:
1
第一種儲槽
儲存閃火點未達21℃之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3,且不得小於1公尺
2
第二種儲槽
儲存閃火點在21℃以上未達70℃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2,且不得小於1公尺
3
第三種儲槽
儲存閃火點在70℃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3,且不得小於1公尺
4
第四種儲槽
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4,且不得小於0.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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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儲槽
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3,且不得小於1公尺
6
第六種儲槽
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間距不得小於相鄰較大儲槽直徑之1/3,且不得小於1公尺
咖啡廳與美術館構成從屬關係之檢討事項
某一美術館為地上三層建築物,於第三層設有附設咖啡廳,為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所列用途。咖啡廳判定與美術館構成從屬關係時應檢討:
管理權人相同
咖啡廳與美術館應為同一管理權人,或咖啡廳管理權人受美術館管理權人管理。
使用時間一致
咖啡廳營業時間應與美術館開放時間一致,不得超出。
使用對象相同
咖啡廳主要服務對象應為美術館參觀者,不以外部顧客為主。
面積比例限制
咖啡廳面積不得超過美術館總面積10%,且不超過300平方公尺。
防火區劃要求
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避難逃生設施
應設置獨立的避難逃生設施,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7
消防安全設備
應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設備,如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等。
某日一棟 12 樓大廈住宅於地下 2 樓儲藏室發生火災,你是轄區消防分隊帶隊官,負責執行滅火任務,部署水線抵達地下 2 樓儲藏室門口時,發現有煙冒出,開門可能產生爆燃現象,應事先做好萬全準備。試分別就爆燃與閃燃的徵兆說明之?
爆燃(Backdraft)主要徵兆
門窗緊閉的密閉空間,煙層下沉,煙霧濃密且顏色呈黃色、褐色或黑色。窗戶玻璃被熏黑且有脈動現象,門把手溫度極高。
爆燃特殊現象
火場內部壓力較外部低(負壓現象),煙霧從門縫或窗縫噴出,開門時有吸入空氣的聲音,開門後煙霧迅速向外噴出並伴隨火球。
閃燃(Flashover)主要徵兆
室內溫度急劇上升至約600度,煙層下降且溫度極高,煙層開始出現火舌,煙層輻射熱增強。
閃燃特殊現象
火場內部壓力較外部高(正壓現象),室內物品開始自燃,火勢迅速蔓延,整個空間幾乎同時燃燒,溫度可能達到1000度以上。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規定與例外情形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1
製造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5公尺以上
2
製造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15倍以上未達30倍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5公尺以上
3
製造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未達15倍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公尺以上
4
不受距離規定限制之情形
  • 與廠區外鄰近場所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板區劃分隔者
  • 與廠區內鄰近場所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板區劃分隔者
  • 製造或處理場所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其上層樓板為防火構造,且上層未設有製造或處理場所者
  • 製造或處理場所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其屋頂為防火構造,且與鄰近場所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分隔者
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所特別制定,試問何謂該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請詳述之。
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義之重要概念如下:
緊急醫療救護定義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送醫及醫院緊急醫療。
  • 現場急救:在傷病患送醫前,現場或運送途中的緊急醫療處置
  • 送醫:將傷病患以救護車或其他適當工具送至醫療機構
  • 醫院緊急醫療:傷病患送達醫院後所提供的緊急醫療服務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定義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第2款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等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人員。
  • 醫師:依醫師法取得醫師證書並核准執業者
  • 護理人員: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並核准執業者
  •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經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規定,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為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有關消防人員、車輛及受理醫院應採取必要措施,請說明之。
消防人員防護措施
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口罩、手套、防護衣、護目鏡等。避免直接接觸傷病患的體液,執行任務後立即洗手消毒。如有暴露風險,應立即報告並接受醫療評估。
救護車輛防護措施
準備足夠的防護裝備及消毒用品,移除不必要設備以減少污染風險。可用防水布覆蓋車內設備,運送後立即進行清潔及消毒。
受理醫院應採取措施
事先通知醫院,準備隔離病房,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給醫護人員,安排專人協助救護車消毒。
通報及記錄
立即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詳細記錄傷病患資料、症狀及接觸史,記錄所有接觸者以利後續追蹤,保存通報及記錄資料備查。
為提升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患者康復出院比例,落實生命之鍊至為重要,何謂 OHCA 的生命之鍊?若你為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執行那些相關的工作事項?
OHCA的生命之鍊是指一系列連續的救援步驟,每一環節都至關重要,缺一不可。初級救護技術員在此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
OHCA的生命之鍊
  • 及早發現與通報:立即撥打119通報
  • 及早CPR:維持患者腦部及重要器官的血液循環
  • 及早電擊:使用AED恢復心臟正常節律
  • 及早高級救命術:提供藥物治療、氣管插管等
  • 及早整合性的心臟停止後照護:低溫療法、冠狀動脈介入治療等
初級救護技術員的工作事項
  • 迅速評估患者意識狀態,確認是否為心肺功能停止
  • 立即實施高品質CPR,包括適當的按壓深度、速率及完全回彈
  • 正確使用AED,包括貼片位置、分析心律及電擊
  • 使用基本氣道管理技術
  • 協助執行高級救命術和記錄患者資料
  • 迅速且安全地將患者送至適當的醫療機構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請詳述之。
緊急救護通報之處理
接收民眾撥打119通報的緊急救護案件,評估傷病情況及確認地址。
救護車輛之派遣
根據傷病情況及地理位置,派遣適當的救護車輛前往現場。
3
提供緊急醫療指導
透過電話提供現場急救人員或民眾緊急醫療指導,如CPR指導、止血方法等。
聯繫醫療機構
與適當的醫療機構聯繫,確保緊急傷病患能被及時接收。
協調救護資源之調度
在多重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件中,協調救護資源的有效利用。
維持救護紀錄
記錄每一緊急救護案件的相關資料,包括通報、派遣、到達及到院時間等。
執行緊急救護品質管制
定期檢討緊急救護案件的處理過程,提升緊急救護品質。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請說明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大量傷病患之意涵。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規定,下列為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定義:
緊急醫療救護
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送醫及醫院緊急醫療。
  • 現場急救:緊急傷病患送醫前,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所施予的醫療處置
  • 送醫:以救護車或其他適當運送工具,送至醫療機構的過程
  • 醫院緊急醫療:傷病患送達醫院後所提供的緊急醫療服務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等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人員。
  • 醫師:依醫師法取得醫師證書,並經核准執業之醫師
  • 護理人員: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並核准執業者
  •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大量傷病患
係指因災害、事故、疫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大量傷病患。
  • 同時或短時間內有大量傷病患產生
  • 超過當地緊急醫療救護資源所能處理的能力
  • 需動員更多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處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因地震災害失蹤之人如何推定其為死亡?並請說明政府災害救助種類方式。
依據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地震災害失蹤人員的死亡推定和政府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1
地震災害失蹤人員死亡推定
依災害防救法第47條規定,失蹤人員符合以下條件可推定死亡:
  • 災前已在受災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住事實
  • 災後經指揮官認定為災害現場
  • 災後未列入任何機關或團體名冊
  • 經家屬報案協尋達三個月仍無消息
  • 經家屬申請,法院可依民法宣告死亡
2
政府災害救助種類
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主要救助包括:
  • 災害救助金:死亡、失蹤、重傷、安遷、住屋毀損等救助
  • 災害救助物資:食物、飲水、衣物等生活必需品
  • 臨時收容:提供臨時收容所安置無家可歸災民
  • 醫療救助:醫療服務及費用補助、心理諮商
  • 災民安置與就業輔導:協助長期安置及就業重建
近年發生多起避難弱者場所火災,而造成人員傷亡,為強化場所整體安全性,內政部訂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要求大型避難弱者收容場所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應視實際火災情境進行驗證,有關執行驗證之事項為何?請詳述之。
1
驗證目的
確保大型避難弱者收容場所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具備足夠應變能力,能在火災發生時迅速採取適當措施,保障避難弱者生命安全。
2
驗證對象
大型避難弱者收容場所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包括指揮班、通報班、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等。收容場所包括醫院、療養院、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3
驗證內容
包括火災通報、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等應變能力。應模擬實際火災情境,含火災位置、規模、避難弱者分布情況等,以測試應變能力。
4
驗證方式
包括實地演練、桌上演練、情境模擬等。實地演練要求在模擬火災情境中實際執行應變措施;桌上演練於桌面模擬火災情境;情境模擬則利用電腦等工具測試應變能力。
5
驗證頻率
每年至少一次,應在不同時段進行,包括白天、夜間等。夜間驗證尤為重要,因夜間人力較少,應變難度較高。
6
驗證評估
評估應變時間、措施適當性、避難引導效率等。評估結果應記錄在案作為改進依據。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立即改進並短期內重新驗證。
7
驗證報告
驗證完成後,應製作報告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內容、結果、改進建議等。報告應送交消防機關備查,並作為下次驗證參考。
建築物裝設太陽光電設備是國家能源政策,依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規定,為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有關太陽光電設備之火災搶救原則為何?
太陽光電設備火災特性
具持續發電、高壓電擊、有毒氣體釋放等特性,搶救時需特別注意。
安全第一原則
消防人員應穿戴完整個人防護裝備,包括絕緣手套、絕緣靴等,避免觸電危險。
斷電處理
聯繫電力公司切斷電源,但須注意太陽光電板在有光照條件下仍會持續發電。
滅火方式
使用霧狀水柱滅火,避免使用直流水柱,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直接接觸設備。
通風排煙
加強通風排煙,消防人員應使用空氣呼吸器避免吸入有毒氣體。
疏散避難
優先疏散建築物內人員,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專業協助
尋求太陽光電設備專業人員協助,提供設備資訊及處理建議。
火災後處理
火災撲滅後持續監控現場防止復燃,謹慎處理可能仍有發電的設備。
請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說明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及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規定
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規定
  • 設於幫浦出水側,與幫浦間不得有逆止閥
  • 能在壓力降至規定值時自動啟動幫浦,壓力回升時自動停止
  • 具備手動及自動兩種操作方式
  • 具有測試功能及防止誤動作機制
  • 配備故障警報系統及備用電源
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規定
  • 設於幫浦出水側與逆止閥之間
  • 能在幫浦持續運轉時自動排放適量水量
  • 排放量應為幫浦額定出水量之百分之一以上
  • 具備手動及自動兩種操作方式
  • 配備測試功能及防止誤動作機制
裝置共同要求
  • 具備防水、防塵、防腐蝕等功能
  • 確保在各種環境下能正常運作
  • 符合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規定
1
幫浦之出水量規定
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能滿足系統所需最大水量,並考慮管路摩擦損失、配件損失、高度差產生之靜水壓及系統所需之最小放水壓力。
2
幫浦之全揚程規定
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能滿足系統所需最大揚程,並考慮管路摩擦損失、配件損失、高度差產生之靜水壓及系統所需之最小放水壓力。
3
呼水裝置須具備之機件
  • 呼水槽:用於儲存呼水用水,容量應足夠
  • 呼水管及呼水閥:連接呼水槽與幫浦
  • 逆止閥:防止水倒流回呼水槽
  • 排氣閥:排除幫浦內空氣
  • 水位計、補水裝置及溢流管:確保水量適當
在災害防救法規定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1條規定,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具有以下任務:
災害防救政策推動
推動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工作及政策研擬。
災害防救計畫擬訂
核定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工作協調
協調公所及各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災害防救資源整合
整合區域災害防救資源,提升防救能力。
災害防救教育推廣
推動區域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宣導。
災害防救演習辦理
辦理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演習。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其他依法令規定執行之災害防救事項。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其修訂期限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定義: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作為災害防救之總體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擬訂。
修訂期限:每5年檢討一次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定義: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修訂期限:每2年檢討一次
3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
修訂期限:每2年檢討一次
4
備註
  • 各級計畫檢討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 必要時得隨時檢討修正
  • 修正應依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核定程序辦理
  • 擬訂應參照上級政府之災害防救計畫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請詳述之。
1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主要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及國防部等。
2
災害防救計畫擬訂
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3
災害防救工作協調
協調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4
災害防救資源整合
整合災害防救資源,提升災害防救能力。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與相關定義
2015年聯合國第三屆世界減災會議通過「2015~2030 仙台減災綱領」,強調投入減災對各國永續發展至為重要。
1
災害防救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規定,災害防救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2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7條規定,係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總體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擬訂,作為各機關災害防救事項之依據。
3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規定,係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4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8條規定,內容應包含: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經費編列、措施訂定、組織、設施設備整備及檢查等事項。
依據「消防法」所述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分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可分為兩類:
1
範圍與面積大小有關者
  • 娛樂場所(電影院、戲院等):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
  • 餐飲場所(餐廳、飲食店等):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
  • 商業場所(百貨公司、商場等):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
  • 住宿場所(旅館、飯店等):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
  • 辦公金融、交通、教育、體育、工廠倉庫等: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
2
範圍僅與用途有關、與面積大小無關者
  • 醫療照護類(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
  • 特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複合用途建築物)
  • 住宿類(集合住宅、寄宿舍)
  • 矯正機構(監獄、看守所等)
  • 特種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等)
  • 娛樂場所(電影院、戲院等)
  • 運動場所(保齡球館、健身房等)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事項
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
發布災害警報,通知民眾採取應變措施。
危險區域劃定、交通管制
劃定危險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疏散撤離居民。
3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
進行搜救行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
避難收容、救濟
設置避難收容所,提供救濟物資,維護保健衛生。
公共設施搶修、治安維護
搶修受損的公共設施,維護災區治安。
災情蒐集、通報
蒐集災情,進行通報,傳播災害資訊。
其他災害應變措施
視災害情況,採取其他必要的應變措施。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請說明工作項目為何?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依建築物條件判斷應設置之消防設備種類,規劃設置位置、數量及規格,繪製平面圖、立面圖、系統圖,製作施工說明書與計算書。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
審核施工廠商資格,監督施工過程確保品質,檢查施工材料符合規格,協調與其他設備之施工介面,確認施工進度並製作監造報告。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
依設計圖說安裝設備,使用符合規格之材料,確保裝置位置符合規定,進行功能測試確保正常,製作竣工圖記錄實際裝置情形。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
依檢修基準進行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確認設置符合規定,測試功能確保正常運作,記錄檢修結果製作報告書,對缺失提出改善建議。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
災害應變計畫之擬定
依據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擬定應變計畫,明定組織、編組、權責及作業流程。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規劃設置應變中心,確保設施、設備及通訊系統正常運作。
災害應變之編組
編組應變人員,建立動員機制,確保災害時能迅速動員。
災害應變訓練及演習
定期辦理訓練及演習,提升應變能力。
災害應變資源之整備
整備所需設備、機具、物資及糧食,定期檢查更新。
避難收容之整備
規劃避難收容場所,整備所需設備、物資及糧食。
7
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整備醫療器材、藥品及醫療人員等資源。
災情通報及傳遞系統之建立
建立災情通報及傳遞系統,確保能迅速掌握災情。
你是一位消防分隊長,當你率隊進入建築物,進行地下室火災搶救時,請詳細說明你可能遭遇的危險情境及如何讓救災遇險的同仁,能夠安全且快速的撤離?
地下室火災搶救過程中,消防人員面臨多種危險且撤離不易,以下為主要風險及應對方法:
1
能見度低與高溫環境
地下室煙霧濃密,能見度極低,熱量不易散失,溫度極高。
應對:實施二人一組行動,互相照應,部署安全繩索作為撤離指引。
有毒氣體與爆炸風險
火災產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地下室可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應對:確保空氣呼吸器有足夠空氣,並隨時注意空氣量,指派安全官監控火場狀況。
結構倒塌與閃燃爆燃
火災損害建築結構,密閉空間易發生閃燃爆燃。
應對:事先熟悉建築物結構及出入口位置,建立明確撤離信號如哨音或無線電呼叫。
通訊中斷與撤離困難
地下室訊號不佳導致通訊中斷,出入口有限易被阻斷。
應對:保持通訊暢通定時回報位置,設置快速救援小組,使用熱顯像儀協助辨識方向。
依消防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與消防安全設備之工作項目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 外觀檢查:檢查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損壞、變形、銹蝕等情形
  • 性能檢查:檢查性能是否正常,如水壓、水量、電壓、電流等
  • 綜合檢查:檢查整體功能,如系統連動測試等
  • 判定與改善:判定是否符合規定並提出改善建議
設計工作項目
依建築物條件判斷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規劃設置位置、數量及規格,繪製設計圖說,製作施工說明書與計算書
監造工作項目
審核施工廠商資格,監督施工過程,檢查施工材料,協調施工介面,確認施工進度並製作監造報告
裝置工作項目
依設計圖說安裝設備,使用符合規格之材料,確保裝置位置符合規定,進行功能測試,製作竣工圖
檢修工作項目
進行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測試功能確保正常運作,記錄結果製作檢修報告,提出改善建議
民力運用有助於消防工作之推動,試依相關法規說明何謂「消防志工」?
消防志工定義
依據「消防機關組織志願服務隊設置要點」規定,消防志工係指基於社會責任,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協助消防機關推動消防工作之民間人士。
消防志工資格
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經消防機關甄選合格並完成訓練者,且無消防法第35條第1項各款情形。
3
消防志工服務內容
協助消防安全宣導、防火教育、災害預防及搶救、緊急救護、災害調查、災民收容及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志工組織
編組為消防志願服務隊,隸屬當地消防機關,設隊長1人,副隊長1至2人,組長若干人,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工作成效。
消防志工訓練
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與成長訓練,前兩者各不少於12小時,成長訓練由消防機關定期辦理以提升專業知能。
何謂「消防同意權」?相關法規對「消防同意權」有何具體之規定,試說明之。
消防同意權定義
消防同意權係指消防機關依法對於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權限,以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及維護公共安全。
法源依據
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法第70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先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會同查驗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3
行使方式
1.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2.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3.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
重要性
確保消防安全設備符合法規、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